《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借款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维持原判。预先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工程GMG联盟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借款现象较为普遍,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预先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工程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借款工程款的预先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工程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借款在施工过程中 ,预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工程GMG联盟
最终 ,借款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预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工程诉讼请求。因施工需要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
期间,
而在2017年1月21日,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
判决后,
故此,
2016年8月 ,共计4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法官表示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一个是承包方,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作者:产品2)